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坛少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少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陆某。原告韩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储亚君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陆某甲。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近来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至今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我生活,被告承担必要的抚育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陆某辩称,我觉得夫妻有矛盾,希望再考虑下,尽量不要把家庭破坏掉,我也希望把家庭照顾好,只不过我努力的方式不被原告接受。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陆某甲,现在XX小学读书。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常因各自信仰差异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7月8���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双方产生的矛盾是彼此沟通方式不当,缺乏包容,原、被告间没有原则性的、伤及夫妻感情的过错,故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加强沟通,提升修为,给孩子营造一个宽容和谐的家庭氛围。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单光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