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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德中与周加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中,周加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694号原告:杨德中,男,汉族。被告:周加付,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中与被告周加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德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衍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