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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家毕与秦流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毕,秦流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毕,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流环,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家毕与被执行人秦流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家毕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21.777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秦流环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秦流环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执字第006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果元代理审判员  陶 波代理审判员  艾记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