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福建省福安市人民电机有限公司、郑兴生、黄静红、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建省福安市人民电机有限公司,郑兴生,黄静红,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20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负责人刘少云,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安市人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兴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兴生,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静红,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法定代表人姚义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安市人民电机有限公司、郑兴生、黄静红、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安市人民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郑兴生、黄静红名下财产短期内难以处置。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