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立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兰桂媛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桂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立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兰桂媛。上诉人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行初字第93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断章取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兰桂媛未提供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证据,兰桂媛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刘 洪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沁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