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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6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茂文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圣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茂文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圣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6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茂文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肖茂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圣利,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上诉人四川茂文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四川茂文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茂文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茂文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茂文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杨代理审判员  谈光丽代理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青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