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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崔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崔某,男,汉族,居民。被告高某,女,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8时30分在开庭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