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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碑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凌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