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北京普林亿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米特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普林亿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威海米特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林亿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米特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海米特智能仪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0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振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