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以对被告的基本情况不清楚,诉讼、执行没把握,故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米佳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