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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以对被告的基本情况不清楚,诉讼、执行没把握,故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米佳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