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汪亚琴与黄琴、秦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亚琴,黄琴,秦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93号原告汪亚琴,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琴,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秦祥云,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亚琴与被告黄琴、秦祥云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亚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亚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汪亚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亚琴负担。审判员 秦湛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洪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