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三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桂娜诉吴清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娜,吴清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616号原告:张桂娜。被告:吴清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娜诉被告吴清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45元(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文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