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建军与任东风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军,任东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86号原告(反诉被告)宋建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任东风,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建军与被告任东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任东风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中原告宋建军与被告任东风于2015年10月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军申请撤回起诉及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宋建军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任东风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658元,减半收取68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明慧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成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