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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执恢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成英与被执行人严仙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英,严仙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恢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吴成英,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严仙妹,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吴成英与被执行人严仙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尤少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仙妹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严仙妹的帐户,未发现有存款。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尤少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严仙妹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6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