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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抚松县漫江镇林场与刘炳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漫江镇林场,刘炳胜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688号原告:抚松县漫江镇林场,所在地:池南区。负责人:刘振学,系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梁艳,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炳胜,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邹吉春(被告之妻),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漫江镇林场诉被告刘炳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漫江镇林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抚松县漫江镇林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松县漫江镇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抚松县漫江镇林场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