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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东风与张斌、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风,张斌,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58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风,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张斌,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张浩,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王东风与张斌、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斌、张浩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