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东风与张斌、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风,张斌,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58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风,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张斌,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张浩,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王东风与张斌、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斌、张浩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