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管治国与被告徐志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治国,徐志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1635号原告管治国,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徐志国,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治国与被告徐志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治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志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志国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治国撤回对被告徐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管治国负担。审 判 长 刘 前 英审 判 员 宋 志 林人民陪审员 ��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边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