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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大初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管治国与被告徐志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治国,徐志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1635号原告管治国,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徐志国,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治国与被告徐志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治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志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志国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治国撤回对被告徐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管治国负担。审 判 长 刘 前 英审 判 员 宋 志 林人民陪审员 ��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边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