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日增与被执行人李振览、乐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日增,李振览,乐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郭日增,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李振览,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乐淑琴,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郭日增与被执行人李振览、乐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代垫诉讼费用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振览、乐淑琴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