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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凯峰与孙善、耿惠芬、孙丽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峰,孙善,耿惠芬,孙丽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267号原告:孙凯峰,男,37岁。被告:孙善,男,66岁。被告:耿惠芬,女,59岁。被告:孙丽娜,女,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峰与孙善、耿惠芬、孙丽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凯峰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凯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凯峰负担。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