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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钟嵬华、詹锦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钟嵬华,詹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4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法定代表人汤铭。被执行人:钟嵬华。被执行人:詹锦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钟嵬华、詹锦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抵押物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14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