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健群与张财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群,张财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群,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73,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张财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712,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财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在人民币113556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烈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