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行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天荣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立行终字第88号上诉人张天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代文虎,系振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天荣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5)嵩立行诉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等规定,结合上诉人一审所提交的诉讼材料,因上诉人未向相对人提出过权利主张,故对本案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红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方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