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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黄招、邓奕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招,邓奕荣,阚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黄招女,女,1944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邓奕荣,别名邓春平,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被执行人阚常涛,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申请执行人黄招女与被执行人邓奕荣、阚常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02)汕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招女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2月26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裁定由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2006年6月26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唐雪平民事赔偿纠纷终结执行,对邓奕荣、阚常涛民事赔偿纠纷中止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黄招女申请恢复执行,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因被执行人邓奕荣、阚常涛财产所在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由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招女与被执行人邓奕荣、阚常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报刚审判员  张京平审判员  黄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向夏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