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金悦与刘金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悦,刘金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李金悦。法定代理人李少江(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邢永忠,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玉。委托代理人张佳莹,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悦与被告刘金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原告李金悦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