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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学忠与吕海龙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忠,吕海龙,高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99-2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忠,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海龙,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金红,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0456号刘学忠与吕海龙、高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高金红名下车辆一辆、房产一套,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学忠发现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长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