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许云万、高群妹等与长沙市中心医院、张春耕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9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云万,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代理人:王发强,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吴英,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群妹,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代理人:吴英,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法定代表人:杨励,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安东建,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春耕,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桂豪,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再审申请人许云万、高群妹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中心医院、张春耕、张桂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一重终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许云万、高群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牛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