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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广西昭平县。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金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4月自行相识恋爱,××××年××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致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某乙、儿某由原告抚养;3、要求被告一次性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15年共30万元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甲辩称,本人同意离婚,但要求争取两个小孩的抚养权。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2年4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打工自行相识恋爱,同年8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怀集县梁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某。2004年12月起,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自2013年3月起原、被告分居。同年6月5日,两个子女的户籍迁至广西昭平县原告的户口,并自××××年××月起在广西昭平县读书。2014年9月23日,原告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4)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的女儿李某乙、儿某现在广西昭平县随原告生活,正读小学四年级。2014年11月13日,被告为小孩在怀集县办理2015年的城乡医保。庭审中,本院征询原、被告的女儿李某乙、儿某的意见,其中女儿李某乙表示若其父母离婚愿意跟母亲生活,儿某不回答法庭的提问。原告陈述其在广西昭平县开商铺,月薪2200元。被告提供一份“广州市盈余食品有限公司”的收入证明,证明其月收入5000元。原、被告在庭审当中称婚后在怀集县梁村镇建有面积约80平方米宅基地,属村集体土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原、被告商定该宅基地价值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补偿2500元,被告对此表示同意。双方对抚养子女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自行相识恋爱数月后同居并登记结婚,��认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生育有一子一女,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引起矛盾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有实质好转。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的女儿李某乙、儿某至今均已年满10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女儿李某乙愿意跟原告周某生活,可由原告周���抚养为宜。儿某对跟父母一方生活的问题不发表意见,而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宜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考虑,儿某可由被告李某甲抚养。花石村委会七星岗建有面积约80平方米的宅基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双方商定价值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补偿2500元,被告对此也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女儿李某乙由原告周某抚养。儿某由被告李某甲抚养。抚养费由抚养方各自负担。子女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选择;三、原、被告婚后在怀集县梁村镇建有的宅基地由被告李某甲使用。被告李某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2500元给原告周某;四、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世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