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曹勇与赵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勇,赵振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40号原告:曹勇,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汤爱莲,农民,系原告曹勇之妻。委托代理人:阚华山,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勇与被告赵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勇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8元,因原告曹勇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曹勇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