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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8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于××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215号原告于××,农民。被告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建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