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4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全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598号原告全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某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立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