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立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666号原告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蒋东村。法定代表人王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正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志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立俊。委托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诉张立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凌虹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正华、李志梅,被告张立俊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正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东公司诉称,原告在2015年3月11日通知被告劳公司开会,因流水线停业,公司将被告调动至华夏集团二分厂上班,被告不同意。3月18日再次通知被告到公司调岗,被告仍不同意。被告现仍是原告公司的员工。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被告张立俊辩称,认可仲裁裁决书。经审理查明,张立俊于2005年3月1日进入亚东公司工作,入职后亚东公司一直未为张立俊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14年11月、12月左右,张立俊所在生产流水线关闭,亚东公司通知张立俊等人待岗,发放基本工资。2015年3月11日,华夏集团的子公司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交通公司)需要员工,亚东公司通知张立俊等人华夏交通公司上班,两个公司工作地点相差500米,张立俊不同意,仍继续在亚东公司门卫打卡,从2015年3月11日打卡至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18日,亚东公司与张立俊等职工协商调岗,张立俊未予同意,亚东公司即告知张立俊无需再到亚东公司打卡,后张立俊未再去亚东公司。2015年3月30日,亚东公司向张立俊发出送达通知一份,写明张立俊自2015年3月19日起未到公司打卡出勤,旷工已达7个工作日,根据公司《关于重申及修订请假、离职等规定》的相关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达7天或者12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作为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劳动关系,不计发当月工资,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对张立俊视为自动离职,张立俊确认于2015年3月31日收悉该份通知。2015年4月1日,亚东公司再次发出送达通知一份,该通知写明撤销2015年3月30日发出的送达通知,并通知张立俊自2015年4月3日起到公司报到及打卡,张立俊确认收悉该通知。张立俊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为3201.58元。张立俊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亚东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缴社保、支付非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2015年7月2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亚东公司为张立俊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56298元,驳回其他的仲裁请求。亚东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张立俊从2015年3月18日后不再去亚东公司出勤是经亚东公司通知,不存在旷工行为,故亚东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张立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亚东公司在2015年4月1日再发出通知要求撤销第一份通知,除张立俊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否则亚东公司与张立俊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张立俊认可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故亚东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56298元。社会保险非本院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给予被告张立俊经济补偿金56298元。限原告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张立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账号:38xxx60)。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