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加柱、黄杨苹与林昌卫、苏金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柱,黄杨苹,林昌卫,苏金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46号原告:陈加柱。原告:黄杨苹。委托代理人:林维清,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昌卫。被告:苏金叶。原告陈加柱、黄杨苹诉被告林昌卫、苏金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加柱、黄杨苹起诉称: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二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175-187弄10号三单元402室出卖给原告。原告已经支付房款105万元,尾款6800元双方约定于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已经将房屋将会给原告占有、使用,但因被告林昌卫的原因,致使房屋被法院财产保全无法办理过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原告陈加柱、黄杨苹与被告林昌卫、苏金叶签订的关于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175-187弄10号三单元402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经案外人苍南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本院于2015年4月2日裁定予以保全并采用查封保全措施。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有效,其实际上系对涉案房屋的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现原告对已被本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的涉案房屋提出权利主张,因先行申请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不服的,再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加柱、黄杨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陈加柱、黄杨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尚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