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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祝芳与曾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祝芳,曾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叶祝芳,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曾晓明,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叶祝芳诉曾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祝芳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