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祝芳与曾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祝芳,曾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叶祝芳,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曾晓明,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叶祝芳诉曾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祝芳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