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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苏宏孚油品有限公司与龚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孚油品有限公司,龚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江苏宏孚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霞。被告龚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孚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建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孚油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力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