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金惠诉谭洪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辉,谭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辉。被执行人谭洪生。申请执行人赵金惠诉被申请人谭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谭洪生欠原告赵金辉本金和利息合计30350元,以上欠款被告谭洪生于2014年6月1日偿还原告赵金辉10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偿还原告赵金辉10000元,剩余1035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