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攸县菜花坪镇铺上村、大兴村、大坝村、下新屋村村民小组与被告攸县菜花坪镇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铺上村民小组,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大兴村民小组,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大坝村民小组,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下新屋村民小组,攸县菜花坪镇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反诉被告)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铺上村民小组,住所地: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负责人刘新文,组长。原告(反诉被告)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大兴村民小组,住所地: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负责人刘秋夫,组长。原告(反诉被告)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大坝村民小组,住所地: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负责人刘运德,组长。原告(反诉被告)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下新屋村民小组,住所地: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负责人刘冬仔,组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利民,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攸县菜花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菜花坪镇。法定代表人欧阳中胜,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谭志军,攸县菜花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铺上村民小组、大兴村民小组、大坝村民小组、下新屋村民小组诉被告攸县菜花坪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攸县菜花坪镇菜坪村铺上村民小组、大兴村民小组、大坝村民小组、下新屋村民小组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攸县菜花坪镇人民政府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新平代理审判员 何 麟人民陪审员 贺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