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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县。被告张某,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无财产分割;双方各自偿还其所欠债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另查明,被告自2014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居委会证明、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自2014年11月份外出至今杳无音讯,经本院作和好工作原告仍坚持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陈述婚后无财产分割,要求各自偿还其所欠债务,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登记结婚。审 判 长 :宫晓慧审 判 员 :盖群芳人民陪审员 : 赵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员:石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