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余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24-2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某,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东大街支行存款账户上的存款13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学云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骏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