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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济源市煤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源市坤源锻造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济源市欣欣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俊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燕俊旗,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欣欣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蒙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海玉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钢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煤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坤源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玲,该公司总经理。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绍嘉,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济源市欣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煤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源市坤源锻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济源市煤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源市坤源锻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济源市欣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抵押文号为216号)、2014年11月28日(抵押文号为济动抵字第2014212号)进行的机器设备抵押行为无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济源市欣欣机械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燕俊旗,上诉人济源市欣欣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海玉成、赵钢炉,被上诉人济源市煤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源市坤源锻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绍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源市欣欣机械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1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