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洪军与金书兴、王振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军,金书兴,王振江,金书强,金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郭洪军,农民。被执行人金书兴,农民。被执行人王振江,农民。被执行人金书强,农民。被执行人金立明,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洪军与被执行人金书兴、王振江、金书强、金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审结。该案(2012)惠商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工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书兴、王振江、金书强、金立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36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惠商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勇审判员 孙守亮审判员 孙金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