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韦玉能与XX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韦玉能。被执行人XX荣。申请执行人韦玉能与被执行人XX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玉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5)宜法执字第390号。截止2015年4月20日,被执行人XX荣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赔偿韦玉能8411.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玉能与被执行人XX荣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XX荣自愿支付给韦玉能经济损失8411.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于2015年9月24日支付完毕)。韦玉能同意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并同意法院终结(2014)宜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再庭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代理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覃 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