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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建明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422号刘建明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建明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相应债务,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