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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叶孝华与时朝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叶孝华,男,1950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时朝现,男,195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孝华与被告时朝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叶孝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孝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孝华撤回对时朝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孝华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