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赵小爱、李慧潇等与冯庆军、张吉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爱,李慧潇,李慧聪,冯庆军,张吉坪,邢台正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爱,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浆水镇。申请执行人李慧潇,女,200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浆水镇。申请执行人李慧聪,女,199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浆水镇。被执行人冯庆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被执行人张吉坪,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浆水镇。被执行人邢台正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邢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冯庆军所有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因第三人王晓鹏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冯庆军已于2014年10月15日将该车出售给王晓鹏,但王晓鹏没有将该车办理过户手续,经本院调解,王晓鹏自愿代替被执行人冯庆军偿还赔偿款20000元,并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庆军所有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