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龙飞、陈增干与颜伟、兰溪荣恒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919号原告:陈龙飞。原告:陈增干。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张伟清,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伟。委托代理人:颜士银。被告:兰溪荣恒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夏清。委托代理人:潘丽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负责人:李琦。委托代理人:贾晓强。被告:祝小林。被告:衢州市启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朝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卞金荣。委托代理人:贾晓强。原告���龙飞、陈增干诉被告颜伟、兰溪荣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祝小林、衢州市启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龙飞、陈增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飞、陈增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7元,减半收取为6248.5元,由原告陈龙飞、陈增干负担。审 判 员 曹德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施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