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锡泮祯与张军宝、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泮祯,张军宝,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378-2号申请执行人:锡泮祯。被执行人:张军宝。被执行人: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泮祯与被执行人张军宝、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被昌乐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等待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城商重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