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万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王某起诉状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于2015年9月10日,分别向原告王某本市住址园林办事处东方居委会四组和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北聚芳园住址邮寄了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9月11日签收,开庭传票通知开庭日期定为2015年9月30日8: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经本院核查,截止开庭日期,原告王某未在通知时间和地点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谢均海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灿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