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焕坡与刘纪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焕坡,刘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杨焕坡,居民。被执行人刘纪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焕坡与被执行人刘纪平债权纠纷一��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沂水县人民法院再审程序被依法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终结(2008)沂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健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