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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支付。审判员  马衍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