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皇恢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文芝、郭文秀与被执行人沈阳天罡益民牧业有限公司、沈阳天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芝,郭文秀,沈阳天罡益民牧业有限公司,沈阳天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皇恢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郭文芝。申请执行人郭文秀。被执行人沈阳天罡益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丁家房镇西丁家房村。法定代表人邹艳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天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18号。法定代理表人邹艳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文芝、郭文秀与被执行人沈阳天罡益民牧业有限公司、沈阳天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2009)皇民三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立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天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所有(现房屋登记人为陈永太)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8号151、152、153,建筑面积360.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但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本院经公告进行变卖,现公告期满。买受人刘聪以218.5万元的变卖价格取得了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沈阳天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8号151、152、153,建筑面积360.5平方米的房屋更名过户至买受人刘聪名下(身份证号210106199006192124)。买受人刘聪(身份证号210106199006192124)可此本裁定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二、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8号151、152、153,建筑面积360.36平方米房屋的相关权利至本裁定书送达后转移自买受人刘聪(身份证号210106199006192124)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牛 煜审判员 :张亚丽审判员 :费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马 波 来自